这种对“宣告无效”之辩护效果的追求,使得程序性辩护可以达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境界使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的诉讼行为被置于被审查、被审判的地位,使得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上述行为受到法院的谴责和否定性评价。
律师通过进行程序性辩护活动,不仅可以推动法院作出诉讼行为无效之宣告,而且还可以在正式的诉讼程序之内,发动一场诉讼程序合法性之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诉中诉”、“案中案”或者“审判之中的审判”。
在这场诉讼中,被告人成为程序意义上的原告,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或审判人员则成为程序意义上的被告,诉讼对象则由原来的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变成侦查、公诉或审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