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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撤销x中级人民法院(2012)红中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原审判决无视被上诉人严重违约原审判决认为:
陈某华与张某、李坤x、郝x、杨x、丁x祥于2011年9月20日签订的《关于转让部分股份的决议》,因陈某华当时并不是红某公司股东,其无权参与作出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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