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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不服的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90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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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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