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拘留后开庭的时间并非固定。
其取决于诸多因素,如案件性质、复杂程度以及诉讼程序的推进等。
若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可能审结;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
要是存在特殊情况,像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复杂情形,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再延长三个月。
由此可见,不能仅凭在看守所拘留的时间就确定开庭时间,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多方面情况,才能准确判断开庭的时间节点。
这体现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复杂性,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