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
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可先计算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占总房款(首付加贷款总额)的比例,再算出该比例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产权登记一方按照这个比例对另一方补偿。比如算出婚后共同还贷对应增值部分为10万,就补偿对方5万。
(二)对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贷款买房的情况
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先确定双方出资比例。若一方出资60%,另一方出资40%,分割时可按照这个比例进行房屋价值分配。也可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比如装修、维护等方面的付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