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其中,出票人可以同时是收款人。
出票人是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与他人之人。
汇票签发后,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当汇票提示时付款人一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责任。
在汇票未经承兑之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付款人又称受票人,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之人。
但在远期汇票,付款人在作出承兑前只是从债务人,汇票承兑后,付款人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退居从债务人地位。
收款人是有权收取票款之人,亦即汇票的债权人。
收款人如果遭到拒付,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
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的,为商业汇票。
在商品买卖交易中,买方以第三方为付款人、以卖方为收款人签发的汇票,或者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以自己为收款人签发的汇票,即为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的汇票,它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发出的书面支付命令。
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后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给收款人。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两方当事人。
出票人是签发本票并将其交付他人之人,他完成出票行为后即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承担见票付款或定期付款的义务。
收款人是自出票人取得本票,有权向出票人提示并要求出票人付款之人。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分为一般本票与银行本票。
由企业或个人签发的为一般本票,由银行签发的为银行本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限于银行本票。
银行签发的见票即付不记名本票,可以代替现金流通,因此,各国对签发银行本票均有一定的限制。
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
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3、电汇是汇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是汇兑结算方式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也可用于单位对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如退休工资、医药费、各种劳务费、稿酬等,还可适用个人对异地单位所支付的有关款项,如邮购商品、书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