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院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需在短短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并且,补充侦查仅能进行两次,这就明确了次数限制。
也就是说,每次被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拥有的重新收集证据和完善侦查工作内容的时间最多为一个月。
倘若经过了两次补充侦查,然而检察院依然觉得证据不够充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那么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案件侦查工作的严谨性与准确性,避免了案件长时间拖延不决的情况,同时也防止了不必要的羁押等不良状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