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需以自身全部财产来对公司债务负责,而股东仅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对股东的个人财产进行执行。
但在特殊情形下,是可以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
比如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借此逃避债务,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便可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
像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或者股东抽逃出资等这类常见情况,债权人就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借助诉讼的方式让股东承担责任,在胜诉之后,就能够申请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