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
倘若觉得仲裁委的裁决存在不妥之处,那便有多种不同的救济途径。
倘若在程序方面存在极为严重的违法现象等情况,就能够依照《仲裁法》的第 58 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决。
像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等这类情形,都可以通过此途径来解决。
而在执行仲裁裁决的阶段倘若发现了问题,被申请人可以拿出证据来证明仲裁裁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237 条所规定的情形,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曾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等。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后,便会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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