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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被撤销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被撤销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2-29 18:33:23 已帮助189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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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被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1)形成权

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

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3)如何撤销:

撤销权人变更或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其确认撤销权是否成立。

一裁终局原则。

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起诉

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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