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职责范围必须要由劳动合同,或相关规章直接确定;
另一方面,要求作者创作的作品要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业务直接相关。
在对职务作品的认定中,“职责范围”应予以严格界定,否则,会把众多的个人作品划归到职务作品中,这不仅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而且还是社会利益不公正分配的体现。
在判断职务作品的过程中,下面几种因素值得高度重视:
(1)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创作。
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造产品时,制造者可以在一天工作时间届满后便离开岗位,无论工作任务完成与否),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个连续的心理过程和不断写作过程。
有时的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内只是作出了创作作品的初步设想,在工作时间外仍是欲罢不能,便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实现了构思,并对作品进一步提炼、加工。
这样,我们就很难认定一部作品的构思与创作是否属“工作时间”之内,所以,用工作时间不能(也不可能)作为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标准。
(2)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其实,很多作品特别是社科类的作品几乎不需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它们是职务作品;
另一方面,有些作者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而创作的作品,也不一定就是职务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是委托作品或其他类型的作品。
所以,我们不能以物质技术条件来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