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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经营权

个人合伙经营权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4 22:12:54 已帮助29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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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经营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合伙经营活动中,合伙人的权利应该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包括获利收益的权利、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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