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指的是当事人间并无意在法律层面设定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一方凭借良好道德风尚,让另一方得到恩惠,像搭便车、被邀请参加宴会这类情况就属于好意施惠。
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也就不会产生合同关系,通常只有在施惠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无偿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一方要为对方承担某种给付义务,却不要求对方给予对等的给付义务,比如赠与就是典型例子。
无偿行为可能会引发合同关系等法律后果,其责任承担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像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特定条件下就得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等。
概括而言,好意施惠主要基于道德层面的施予,而无偿行为是受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一种行为类型,二者在性质和法律后果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