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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监视居住的区别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监视居住的区别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3-02 05:23:27 已帮助26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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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监视居住的区别
1、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

在适用的对象方面,指定监视居住只能适用于新刑诉法第73条规定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类型的案件,即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针对重罪的特别措施,从而不同于可普遍适用于轻罪的现行监视居住措施,包括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

在适用的诉讼阶段上,指定监视居住在适用上具有集中性,仅限于侦查阶段,是一种带有侦查性质的措施。

在适用标准和目的上,指定监视居住以可能妨碍侦查为采用标准,目的往往在于为了更好地侦查。

2、适用内容具有独特性。

一方面,相对于拘留逮捕羁押强制措施,指定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的舒适度较高,与正常人的居住条件没有太大的差异,尽管被指定监视居住人的行动、生活会受到监控,但相较于羁押,其在室内的日常生活、行动仍有一定的自由度,无须受到专门和过于严格的制度约束。

另一方面,新刑诉法第37条的规定,在指定监视居住中,基于侦查利益的考虑,律师会见、通信也需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不仅如此,司法机关对于指定监视居住地点的选定、室内环境的布置、室外监控以及行动规范等方面都享有充分的决定权。

因此,在对被监视居住人的可控制性方面,指定监视居住明显强于现行监视居住措施尤其是住所型监视居住。

3、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

根据新刑诉法第74条的规定,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这不同于取保候审、住所型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因为它们都不具有折抵刑期的法律后果。

显然,新刑诉法规定的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在性质的严重程度上已经超过了现行的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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