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
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绑架罪的特征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