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生效后,存在以下几种救济途径。
其一,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倘若存在法定情形,像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依据的证据系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当事人便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其二,能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若能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等,便可请求法院不予执行。
但要注意,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是有限的,必须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