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要无过失性辞退员工时,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样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情形有: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即便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无法胜任;劳动合同订立依据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然而,若属于其他情形辞退员工,像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过失性情况,就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
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更加规范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