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是有明确法定条件的。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且这种困境若持续下去,会让股东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通过其他方式又无法予以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来解散公司。
像“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种情况,其中就包含公司僵局的情形,比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连续两年以上都无法召开,又或者在股东进行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的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比例等。
倘若股东能够满足表决权比例的要求,并且拥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证据,那么就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法院会对各种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之后做出是否解散公司的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