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领域,法院公告开庭时间后又变更开庭时间这一情况是有相关规定可循的。
倘若法院有着合理的缘由,像是有新证据需要调取,或者案件存在特殊状况等,那么法院是有权变更开庭时间的。
按照相关诉讼程序的规定,法院变更开庭时间后,必须及时通知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常会借助合法的送达方式,像传票、电话通知以及短信通知等(具体以各法院的实际操作方式为准)。
要是当事人因法院变更开庭时间而蒙受损失,比如产生了额外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合理诉求的。
倘若当事人对法院变更开庭时间持有异议,也可以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而后由法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维持变更后的开庭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