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于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存续期间,他们对共同财产毫无份额差异地共同拥有所有权。
这就表明,针对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置事宜,像变卖、赠与这类行为,必须经由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才能作出决定。
比如说,倘若一方在未获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共同财产(像房产)进行处置,倘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相关条件,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利把被处分的财产追回。
然而,要是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另一方就只能在离婚的时候,针对被处分的财产,要求私自处分的那一方给予赔偿。
与此同时,夫妻双方还可以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方面作出不一样的安排,不过这种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