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的分配:
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两方的合法收入即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婚前无特殊商定的,原则上平均分割。
二,关于小孩的抚养权:
1,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能够两方商量,一旦商量不成,则需由法院裁判;
2、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的;
(
2)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
(
3)因其他原由,娃儿确不能随母方生活的。
2、爸妈两方协议两岁以下娃儿随父方生活,并对娃儿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娃儿,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
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
(
2)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娃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
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
(
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两方均要求娃儿与其共有生活,但娃儿单独随祖爸妈或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且祖爸妈或外祖爸妈要求并且有本领帮助娃儿照看孙娃儿或外孙娃儿的,可作为娃儿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要求予以考虑。
5、爸妈两方对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娃儿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持的,应考虑该娃儿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娃儿利益的前提下,爸妈两方协议轮流抚养娃儿的,可行准许。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的相关限定:
第三十六条 爸妈与娃儿间的关系,不因爸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娃儿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爸妈两方的娃儿。
离婚后,爸妈对于娃儿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娃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娃儿,如两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持不能达到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娃儿的权益和两方的具体情况裁判。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娃儿,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花费的多少和时限的长短,由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
关于娃儿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裁判,不妨碍娃儿在必要时向爸妈任何一方提议超出协议或裁判原定数额的合法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娃儿的父或母,有看望娃儿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看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
父或母看望娃儿,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看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看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两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看娃儿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裁判。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娃儿、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有偿还。共有财产不够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两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两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