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扰乱司法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为证。
毁灭,是指将证据彻底破坏、销毁,不能恢复或者再现;
伪造,是指将证据篡改,使之与事实不相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时是在故意的情形下进行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本罪只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前诉行为之一,才构成本罪。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前述行为,不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刑法规定:
一、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