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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再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是有监外执行的原因(就医)等,等原因消除后收监执行;

监外执行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

而监外执行,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暂予监外执行一般有三种情形: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的。

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有两种:

一种是对判决、裁定生效后尚未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另一种是在刑罚执行期间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又称保外就医。

法律还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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