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回避方式主要涵盖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这两种。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在参与案件审理进程中,一旦察觉到自身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便会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回避呢,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当他们发觉上述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存在可能对公正审判产生影响的法定情形时,向法院提出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的申请。
这些法定情形具体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且这种关系有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等。
法院会对回避申请进行细致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倘若决定让相关人员回避,那么被申请的人员就应当退出案件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