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
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
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
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
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
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