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财产保全分配涉及多个保全人时,有着特定规则。
其一,以采取保全措施的先后次序来确定清偿顺序,倘若被保全财产足够分配,先实施保全的保全人可在其保全范围内率先获得清偿。
但在特殊状况下,倘若存在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那么拥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会比普通保全人更优先受偿。
此外,要是企业步入破产程序,保全措施就得解除,被保全财产会归入破产财产并进行统一分配,这时要依据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来分配,像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很可能比一般债权(包含保全债权)更优先受偿。
因此,保全人必须全面考虑被保全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存在优先权利等诸多因素,以便更好地应对财产保全分配的各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