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
2、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