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劣质农药的行为,其核心在于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从法律层面来讲,农药必须要满足特定的质量标准。
劣质农药往往无法达到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以及稳定性等要求。
销售者进行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在经营劣质产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若农药生产企业或农药经营者生产、经营劣质农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就会责令其停止生产和经营,同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当违法生产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时,会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就会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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