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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主要有以下这些情形:其一,原告主体存在问题,也就是提起诉讼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资格,像与被诉行政行为毫无利害关系之类的状况。
其二,被告不清晰,难以明确到底是哪个行政机关等责任主体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其三,没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且缺乏支撑诉求的事实依据,要么诉讼请求模糊不明,要么根本就没有能证明其诉求的基本事实。
其四,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像某些内部行政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在特定条件下),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应由行政诉讼受理的。
其五,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要是没在规定的起诉期间内提起诉讼,就可能会被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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