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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合伙开店都不在店里

三个人合伙开店都不在店里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8 08:02:00 已帮助16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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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合伙开店都不在店里
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

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合伙企业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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