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灾难性事件,如台风、地震等。而情势变更则表现为合同基础动摇,即当事人缔约之际期待和重视的事实消除或并未出现,如价格暴涨暴跌等。
2、两者的适用程序不同。
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时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各国法律都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则因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的变更、解除权,可以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合同。但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要援用情势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3、两者之间不存在对应的关系。
在相互关系上,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情势变更,如果不可抗力并没有导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而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就没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能。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仅局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
4、两者的功能不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可适用,一旦出现了不可抗力,则产生债务人依法被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也可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而情势变更原则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功能在于指导合同正常履行。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的出现仍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5、两者的后果不同。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能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是两者产生的后果存在明显的差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无论是全部不能或一部分不能,也无论是一时不能或永久不能,都必须是该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而适用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形,则并不要求合同履行不能,而此时合同仍然能够履行,只不过履行代价过于高昂,且强行履行将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严重的利益不平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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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结婚之后彩礼一般是不可以要回的,那么在婚姻法中也是规定了当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一方是可以向对方索要彩礼的,那么法院在判断彩礼费用是否能够返还,也是会根据双方是否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作为判断依据的。
若双方未能办理登记结婚,收受彩礼一方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不宜一概全额返还。
结婚一年之内离婚彩礼都是不可以要回的,只要双方登记了结婚证男方就不能进行主张,但如果因彩礼钱而使男方的生活很因难的话,那么这个就可以协商退还相应的彩礼钱,从而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结婚彩礼有退还的,但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才能退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结婚后彩礼要回来可以通过证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或者证明给付彩礼之后自己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或者如果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的登记手续的情况,都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自己的彩礼。
结婚彩礼钱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协商的方式要回来,但是如果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的话并不是任何情况之下都能够要回彩礼钱的,只有在符合我们国家法定情形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要求退还,比如说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彩礼可退还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然而,在已完成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虽未登记但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或已有子女、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所需等情况下,彩礼可能无需退还。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不结婚彩礼能要回来吗,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不结婚的,那么此时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请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的,如果是收受彩礼的一方拒不返还的,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的彩礼返还的事项可以参考下文。
彩礼可退还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然而,在已完成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虽未登记但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或已有子女、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所需等情况下,彩礼可能无需退还。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若双方未能办理登记结婚,收受彩礼一方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不宜一概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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