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里,关键之处就在于是否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从实质要件来讲,隐名股东若想主张股东资格,就得证明自己有实际的出资行为,同时要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愿,像有资金的流向记录、明确的投资协议等这类证据就能起到关键作用。
而在形式要件方面,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等都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显名股东是在对外进行公示的股东。
倘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书面的代持股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未损害他人利益等特殊情形下,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自身权利。
但要是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通常会优先保护第三人基于公示公信原则所产生的信赖利益。
总之,必须综合多方面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才能准确判定股东资格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