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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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败诉方交纳,但是在出庭方面的这个费用的话,应当是首先由申请方来预缴的,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证人因为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缴费应当是由提供证人一方的现金支付。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误工费的支付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误工费;在民事诉讼中,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若是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证人出庭作证是法院传唤证人的一种方式,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内。在处理民事案件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需要人民法院下达书面传唤通知书,告知证人案件开庭的时间,地点。
证人出庭做证的费用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先支付,等到判决之后,这个部分的费用是由败诉的一方承担的,败诉的一方需要承担合理的证人出庭的费用,这样可以调动证人出庭的积极性。
一般是由败诉方来承担。在对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证人的证词和出庭作证对于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政治促进作证的费用一般是由败诉方来承担的,或者是由起诉方先进行垫付。
证人出庭作证费由败诉方支付。证人因为履行相关的出庭作证的义务而支出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还有就餐等相关必要的费用,应当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参与费用补贴标准来进行计算的,首先是需要由申请人预缴。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法律规定费用由举证方当事人预交,这是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合理费用预交的一般原则。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法律规定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笔者认为这是一般原则,司法实践中应根据证言证明力的不同情况,决定这笔费用到底由谁承担。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出庭作证证人的误工费由败诉方出,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证人因出庭作证导致误工损失的 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当然了,在此之前的话,首先是应当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首先对于属于相关的费用来进行预交,之后就是由该组方来进行承担,这属于一般的原则,具体的费用包括有必要的一些交通费用等。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败诉方交纳,但是在出庭方面的这个费用的话,应当是首先由申请方来预缴的,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证人因为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缴费应当是由提供证人一方的现金支付。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误工费的支付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误工费;在民事诉讼中,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若是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证人出庭作证是法院传唤证人的一种方式,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内。在处理民事案件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需要人民法院下达书面传唤通知书,告知证人案件开庭的时间,地点。
证人出庭做证的费用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先支付,等到判决之后,这个部分的费用是由败诉的一方承担的,败诉的一方需要承担合理的证人出庭的费用,这样可以调动证人出庭的积极性。
一般是由败诉方来承担。在对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证人的证词和出庭作证对于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政治促进作证的费用一般是由败诉方来承担的,或者是由起诉方先进行垫付。
证人出庭作证费由败诉方支付。证人因为履行相关的出庭作证的义务而支出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还有就餐等相关必要的费用,应当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参与费用补贴标准来进行计算的,首先是需要由申请人预缴。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法律规定费用由举证方当事人预交,这是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合理费用预交的一般原则。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法律规定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笔者认为这是一般原则,司法实践中应根据证言证明力的不同情况,决定这笔费用到底由谁承担。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出庭作证证人的误工费由败诉方出,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证人因出庭作证导致误工损失的 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当然了,在此之前的话,首先是应当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首先对于属于相关的费用来进行预交,之后就是由该组方来进行承担,这属于一般的原则,具体的费用包括有必要的一些交通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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