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察觉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于是依据法律规定,把案件转移给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去审理。
倘若被移送的法院拒不接收案件,这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
其一,移送管辖是法定的程序,被移送的法院有义务接收案件。
倘若其拒绝接收,原移送法院可以和被移送法院展开沟通与协商,清晰地阐明移送的依据以及合理性。
若协商无果,原移送法院可以向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在这一过程中,相关的当事人也能够向上级法院反映实际情况,上级法院有权对这种不规范的拒绝收案行为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这样就能保证案件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顺利进入审理程序,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