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最后有几点需要温馨提醒: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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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延期开庭,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法庭是不会允许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参与庭审的,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延期开庭。
一般来说,这个原告和被告如果双方协商好一致需要延长开庭时间的话是可以的,但具体能不能够延长开庭时间则要看向法院申请的结果是否通过以及是否符合这个可以延长开庭时间的法定条件。
开庭时间不是原告就被告,由法院来进行确定。实际上开庭时间的话,它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的程度以及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的审理期限来进行确定的,比如说简易程序的话可能时间比较短。
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应在适当时间,提前通知开庭时间,至少须提前三日通知开庭时间。当事人临时提出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候,是可以延期开庭的,不过是否延期是由法院来决定的。
开庭原告不到庭的应当撤诉处理,开庭审理案件,最理想的状态应当是当事人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但是如果因为特殊的原因,原告不在场,并且已经经过法院的传票通知过了,且当事人知悉,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若诉讼当事人遭遇突发情况,如意外事件或疾病等无法抗拒的原因,可于障碍消除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延期审理。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是否批准。此举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诉讼公正、公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而法院开庭的时间是通过法院传票通知当事人。
申请拖延开庭时间的方法有:相关人员没有到庭的、提出回避申请的、存在新的证据需要认定的等,对于被告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和开庭,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
开庭时间到了原告没到庭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缺席判决,但如果原告因正当的理由不能进行庭审的,则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对于原告开庭时也是有传票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原告和被告都是可以收到传票的,具体情况下法院需要对开庭审理的具体时间,双方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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