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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离婚前对外举债

丈夫在离婚前对外举债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2024-02-20 13:46:29 已帮助27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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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离婚前对外举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在举债时是否同意,或者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重要的判断因素。

如果夫妻双方对债务的产生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如果该债务发生后,一方不知情,但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或者举债是用于家庭生活消费、购置家庭用品、支付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用,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等,则该债务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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