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最后有几点需要温馨提醒: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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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债务问题,首先要分清楚债务的性质,看看是共同债务还是单方债务。对于金额大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得合理分配。如果要起诉,得走这些流程:原告起诉、法院受理、被告答辩、开庭审理等等。双方最好能就债务怎么分摊达成一致,这样才能保证诉讼过程公正、合理。
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需要另一方作为被告,关键要看债务的用途。如果债务超过了家庭的日常需要,而且不是双方同意的,或者没有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另一方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债务用于家庭日常,那么债权人可以合法地追究双方的责任。需要证据来证明债务的性质和用途。
夫妻一方欠债被诉,债务性质需明确。个人债务不共担,除非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同意。法官综合考量债务来源、用途、金额等。《民法典》规定,共签或事后认可的债务及日常家需债务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需的债务非共担,除非债权人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同意。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否只起诉夫妻一方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夫妻一方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法院执行时通常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债务人配偶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再起诉债务人配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在起诉时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一方因为债务问题将另一方告上法庭,法院会根据债务的性质以及证据来判断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这笔债务是由一方承担,并且超出了家庭日常所需,那么在理论上这笔债务就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它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反,如果这笔债务的用途不明确,或者不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它就不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配偶一方的债务,是否可以双方共同承担,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债务是婚内产生的,但是不是用于日常家庭生活所需,那么一般是不能起诉双方的。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个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或者是双方都有这个意愿的,那么就可能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法律的判断是依据实际的证据来做出的。
诉讼离婚时债务是否夫妻共担,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是用于提升家庭生活、共同经营等,通常会被视为共同债务;如果是一方个人的奢侈消费等非家庭共同支出,且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那么这笔债务很可能会被视为个人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债务确认之诉的提起,需要遵守流程的规定,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需要遵守相关的流程。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除非有特殊约定的,夫妻双方当事人一个都无法逃脱责任,都是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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