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抵押担保专题 >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规则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规则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规则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10-30 17:57:58 已帮助2492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规则

当动产担保物权出现竞合情况时,通常遵循以下规则:其一,留置权具有优先权。

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因合法占有动产而产生。

就像修理厂在未收到修理费的情况下对维修的汽车享有留置权,即便该汽车已设定了其他担保物权,留置权人仍能优先获得清偿。

其二,已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比未登记的更具优先性。

若抵押权和质权都已登记,就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来清偿;若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未登记的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质权是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才设立,若未登记且遇到其他合法的担保物权人,往往处于较后的受偿顺序。

这些规则的目的在于维持动产担保交易的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交易过程更加公平、有序。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