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标法》之规定,商标局若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若对商标局的决定持有异议,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从收到申请起,需在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倘若存在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额外延长三个月。
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里,倘若由他人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且商标局通知被申请人进行答辩,那么被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答辩书。
倘若到了规定期限仍未进行答辩,也不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造成影响。
这些便是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期限的相关规定,大家务必留意按时进行答辩,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