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小区车位车库在规划设计中占用的是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区域,则可以直接依据《物权法》(起废止)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其归属小区业主共有;
其次,如果车位车库并未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区域,则可以根据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在购房时的约定来确定。
即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买卖、赠与、出租车位的合同,或者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了有关车位归属的条款。
最后,如在购买合同中未约定车位车库归属或约定不明确时,可以考虑两个重要因素来确定:
一是业主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是否约定以公摊面积方式计价,且车位建筑面积是否属于公摊面积范围内;
二是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已实际被计入业主与开发商购房的合同价款中。
如是,则可以认定双方约定车位归业主共有。
如不是,小区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
但根据部分地区的司法判例,开发商要提供证据证明小区车位建筑面积不属于公摊面积范围或车位的建造成本未被计入购房的合同价款中,否则,法院将认定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物权法》(起废止)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