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操作时的执行口径: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考虑到各地执行口径的不同,您可以参考地方的文件,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如天津税三[1994]15号:
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贴花。
沪税地[1993]1O3号:
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辽地税行[1997]321号:
实行新税制后,有的购销合同含有增值税。
对此类合同,凡是能够将价款、税金划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贴花;
划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额贴花。
芜地税函〔2012〕313号:
“营改增”纳税人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其印花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根据纳税人不同性质应税凭证对应的含税收入分别核定,核定比例仍然按照市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地税〔2009〕108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