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嫌非法拘禁案中,若被告人仅被判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并非累犯身份,那么通常而言是具有申请取保候审资格的。
同时,需指出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的司法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下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公愤与危害的;
3、符合患有严重疾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等特殊状态、孕妇以及正在哺乳期内的婴儿等条件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公愤与危害;
或者4、即便已经超过羁押期限十天,但案件终结却未达目的,也依然需要实行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