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在押罪犯进行婚姻关系解除时,通常需要采取提起诉讼的途径实现。
倘若未处于服刑期内的配偶提出离婚申请的情况下,则必须前往该配偶所服役之地对应的基层法院展开诉讼流程。
当启动具体的诉讼程序之时,若被告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且对于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配等事项均无任何异议,使双方可以达成调解共识;
那么,法院便有可能不召开庭审环节,直接前往被告所在监狱处进行调解,达成最终协议,随后再行拟定调解书。
然而,若被告坚决拒绝离婚,法院工作人员会与在押罪犯所在监狱的管理警官进行沟通协商,在确定合适的庭审场所及时间之后,且将地点设置在被告服刑所在地的监狱,对案件举行庭审,并依据审理结果下达判决宣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