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让方明知出让方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合同,应当由受让方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该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江苏省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订立合同时转让方隐瞒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事实的,受让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笔者赞同这一规定,在股权受让方不知道出让方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是可撤销合同,因为股权受让方正是基于出让方没有告知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情形才作出的交易决定,当然应当依照合同法享有撤销权。只有在受让方明知出让方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出让方才不享有撤销权。
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股东在看到公司经营不善的时候,就会想要将自己的股权来进行转让,当然此时这种状况之下转让的价格都是比较低的,而在这个过程当中,股东是绝对不能够抽逃出资,这会对公司造成损害,自己将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