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分开生活长达七年之久的夫妻来说,他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
首先,如果夫妻二人在是否同意离婚、孩子监护权归属、财产分配等相关事宜上都达成了共识,那么他们可以自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各自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离婚协议等材料,并将此申请提交至任何一方当事人惯常生活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处理。
其次,如若双方无法就这些细节达成一致,欲离婚的那一方便有权向被告所在地的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被告时常逗留的地点与户籍地并不一致,则由最常居住地的法庭对此案件拥有管辖权。
而法庭在审判过程中,若经检验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严重裂痕,便可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处于因情感原因导致的分居状态超过两年,往往被视作夫妻间情感破裂的明确迹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