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离婚冷静期限届满后的第35天,若未能领取离婚证书,仍然可以重新申请离婚登记手续。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双方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如果三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均未就离婚事宜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则类比视作双方已撤销了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期,也被称为离婚熟虑期,这是在尊重公民的离婚自由权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即,婚姻中双方自主选择自愿离婚时,他们需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特定时期内在婚姻登记机关等待冷静,在这段时间内,任何一方都有权撤销离婚申请,从而结束离婚登记流程中的所有程序。
最新修订后的离婚登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五步:
申请、受理、冷却期、审核以及登记(颁发证书)。
一、申请
当夫妇双方达成意愿决定要离婚时,他们必须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并带着各自的相关身份文件及证明材料共同前往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将会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上来的信息进行初步检查,只有在确保无误后才会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而对于那些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要求的申请,将不予进行审理。
如若当事人希望获得《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婚姻登记人员应依法给予开具。
三、冷却期
从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到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所经过的30个自然日,被称之为冷却期。
在此期间,如果任何一方并不想离婚,他或她可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遗失应出具书面声明)亲自前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若婚姻登记机构确认无误,将向其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该份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同时,在离婚冷静期限届满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除非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否则可视作已经撤销了离婚申请。
四、审核
自离婚冷静期限期满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在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若是节假日的话,法定节假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应视为期限截止日),双方应共同携带着《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各项证件及证明材料,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婚姻登记机构会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确定的标准和流程执行审批工作,并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案件,不会予以批准。
如若当事人希望获知《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该婚姻登记机构应依法给予开具。
五、登记(颁发证书)
婚姻登记机构在确认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予以登记并发行离婚证书给双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