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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特别自首的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包括自然人实施行贿时的金额标准与单位实施行贿时的金额标准,由主体不同此时自然要求的金额标准也是不同的,当然构成的罪名也不一样。此时就不会在自然人和单位都构成同一个犯罪了。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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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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