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0日我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无说不退剩余租金,我能够要回剩余的租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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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0日我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无说不退剩余租金,我能够要回剩余的租金么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承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职责: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能够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商定的,另一方能够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花费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法时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商定承受违约职责。对违约职责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限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能够合法选择要求另一方承受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职责。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给另一方导致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得到的利益,但不得超出违背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可能导致的损失。
  商定违约金的,能够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应当两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职责,但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职责。

2019-01-18 00:0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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