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二十三条也限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爸妈与养娃儿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爸妈娃儿关系的限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限定:“爸妈对娃儿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娃儿对爸妈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娃儿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本领或生活困难的爸妈,有要求娃儿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养娃儿与亲产娃儿相同,只要是与养爸妈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就产生了与亲产娃儿同样的权利义务,对养爸妈就应当尽赡养义务。即使是收养关系解除后,按照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限定“经养爸妈抚养的成年养娃儿,对短缺劳动本领又短缺生活来源的养爸妈,应当给付生活费”。所以本案被告段峰对原告段华夫妇的赡养义务不能因原告夫妇有亲产娃儿而免除,被告应当与原告的另外两个儿共有承受赡养原告夫妇的义务。
2019-01-14 14:04: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