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命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限定:侵害公民身体导致丧命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花费。《国家赔偿法》第34条限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导致丧命的,应支付丧命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丧命赔偿金是犯法使人丧命时特有的财产损害事项,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丧命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丧命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事实上获到均发生在丧命之后。2.丧命赔偿金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两方所获到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丧命(包括宣告丧命),而丧命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3.丧命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丧命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赔偿。分配原则2.1丧命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限定的法定继承步骤,由另一半、爸妈和娃儿作为第一步骤继承人共有“继承”。无第一步骤继承人的,由第二步骤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娃儿先于被继承人丧命的,由被继承人娃儿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2.2同一继承步骤中,丧命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有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配的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限定的同一步骤通常应当均等的原则。2.3丧命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有体人员共有获到。当事人未请求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分配。丧命赔偿金的分配原则1.分配主体为丧命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丧命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有生活的家庭人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步骤继承人,即另一半、爸妈、娃儿,只有第一步骤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步骤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弟兄姊妹、祖爸妈、外祖爸妈。
2018-12-30 17:21:30 回复